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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招生规定:本科招生各地不得自行补录
日期:
2005-09-28 1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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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 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少数开学后新生报到率较低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另外,教育部还在《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今年高考招生录取的相关信息,要求高校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因调整或预留计划使用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费。省级招办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违反上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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